针对王女士的投诉,上海沁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万经理说:“一是一瓶30g的产品使用4个月,好像正常用不到;二是白亿堂产品出厂时‘三证’齐全,包括上海质监局和检测检疫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报告,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。再说,产品经过的环节比较多,美容院添加物质就是行业内的一个普遍现象;三是将消费者的医嘱拿到上海瑞金医院的肾内科专家进行咨询,专家认为,肾病结果并非由于重金属导致的。”
关于产品出厂就合格的说法,万经理表示,确实能够提供该产品2011年7月12日抽样检测时的检测报告。该套产品中的晚霜产品也确实如万经理表述的一样,汞含量的数值正常。然而,问题的症结在于,涉及王女士该产品批次的检测报告因已与委托加工厂家终止合作,并不能提供。
这就意味着,商家并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质量依据,此时,王女士与厂家协商的争议点在于,肾病与化妆品的汞超标是否存在直接的联系,消费者需要做进一步举证。
王女士检测报告截图
商标不转让无法赔付 洋品牌实际是“吹牛”
王女士将这个消费者问题投诉至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,闸北区消法委负责具体协调,双方经过协商决定,决定通过做尿汞测试以排除争议点。
11月8日,王女士赴杭州市疾病预防中心进行尿汞检测,半个月后她拿到了该中心出具的尿汞检测报告。报告显示,王女士尿汞检测值为471.64μg/g Cr。而公开资料显示,我国正常人尿汞参考值≤2.25μmol/mol Cr (4μg/g Cr ),只有当急性汞中毒时,尿汞往往明显高于正常参考。
然而,多次联系上海沁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万经理,却推说因生意失败准备将该商标进行转让。万经理说:“现在已经有意向的商家进行商标的购买,因为王女士在网上发帖进行投诉造成了负面影响,商标目前无法顺利进行转让,消费者要求的赔偿我也不法保证。”
通过搜索引擎不难发现,上海沁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已经无法打开。但不少招商的公开简介中描述:上海沁美化妆品有限公司“总部设于法国巴黎沁美国际(集团)有限公司,是一家专业从事人体肌肤护理、头发组织护理等方面研究的科研机构。公司下设法国沁美国际美容中心、法国沁美国际美发中心等日化类产品的尖端科研机构。”
由此,万经理完全有理由与总公司进行协商。万经理说:“实际没有这个公司,网上的消息就是吹牛的。当时有朋友说做化妆品赚钱,化妆品的潜规则就是这样的:介绍自己公司,夸大其词。实际是国产的,产品主要是通过OEM(代加工)的。”
赔偿额度的僵持不下 消费者选择妥协
那么,这样一套国产化妆品的消费者维权事件中,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,也通过了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申诉,因商家无法满足消费者的赔付要求--6万元,让王女士的维权陷入了僵局。
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部律师李冉说:“消费者要进一步维权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和《产品质量法》法律的规定,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。上海沁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,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。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定,消费者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、存在损害结果、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。
而消费者王女士在白亿堂产品的消费维权中,提供的相关证据已十分充足。可涉及法院起诉,王女士还是选择了放弃。她认为,在过去的几个月中已经心力交瘁,加上还在持续的药物治疗,最终决定,按照上海沁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万经理提出的4万元赔偿了结此事。
在具体赔付方面,李律师说,消费者可按实际情况要求以下赔偿: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,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治疗期间的护理费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。”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,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,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必要的营养费,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。”第十八条规定: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,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,适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予以确定。”